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4904号之四
被执行人: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4012409840271XM,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乐桥镇兴华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冻结了被执
行人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3×××04账
户内余额人民币389951.2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
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
商银行13×××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9951.23
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荣富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盼盼附相  关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
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
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
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
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丁永峰联系电话:0551879××××3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4904号之四
被执行人: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4012409840271XM,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乐桥镇兴华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冻结了被执
行人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3×××04账
户内余额人民币389951.2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
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
商银行13×××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9951.23
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荣富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盼盼附相  关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
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
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
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
、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
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
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丁永峰联系电话:05518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