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4民初9730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长生,庐江县泥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乐桥镇兴华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9840271XM。
法定代表人:王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金牛镇古城社区市场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Q5EU05(2-4)。
法定代表人:盛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璐,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长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瑞、被告安徽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立即给付原告劳务工资款204000元;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8年春,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庐江县龙桥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尔后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将中标的项目工程部分转包给***承建。***承包后将沟渠、机耕桥、泵站的人工劳务工程(清包工)给原告分包。工程从2018年春开始到2020年结束,该工程已经验收并通过审计。期间,***给付了大部分工资,2021年2月2日,原告与***结算,***欠原告工资款204000元,***当日出具欠条。嗣后原告多次向***催讨,***均借故拖延不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从未与原告有过合作关系和合同关系,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供的欠据如果查明是事实,仅是原告与***之间有劳务关系,也与其公司无关;其公司虽与***有过合作关系,但***为职业施工人,与他人合作是常态,合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来确定。
安徽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是本案所涉相关合同关系相对人,本案合同关系系原告与***之间的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原告要求其支付款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原告所提交欠据上没有其公司盖章,也没有其工作人员签字,***既不是其工作人员,也没有其授权,无权代表其公司对外进行结算。综上所述,原告对其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应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请。
***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出具的欠据一份,证明***欠原告劳务报酬204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对原告提供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请的事实与理由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欠原告劳务报酬204000元,有***出具的欠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及时支付劳务报酬204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仅与***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的辩称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204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