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681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金牛镇古城社区场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Q5EU05。
法定代表人:盛利。
被告: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竹桂园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9840271XM。
法定代表人:王瑞。
被告:***,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震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房希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