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博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甘肃博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02民初3789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
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住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博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肃南裕苑南门南侧6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4559047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博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处理”为由,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