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8658号
原告:**,女,1979年3月5日出生,现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博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张掖市甘州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4559047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甘肃博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月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博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1元,减半收取1385.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385.5元。
审判员 曹淑萍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