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安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3财保158号

申请人:安徽安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欣珏雅居苑二期1-商业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48BT2X。

法定代表人:薛良俊。

被申请人: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136号院1号楼6层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34148W。

法定代表人:梁永刚。

申请人安徽安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45万元。该申请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安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隆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45万元,期限为叁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安徽安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