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玉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玉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财保15号

申请人: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移湖北路667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78130333。

法定代表人:夏玉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玉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联东U谷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645643。

法定代表人:张大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玉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玉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的银行存款55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柏堰科技园支行,账号1302××××643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账号×××39)。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美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沈玉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