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3607号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龙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原金湾轮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62450381C(1-1)。
法定代表人:查全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玉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深圳路联东U谷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645643。
法定代表人:张大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龙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玉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庐江县龙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24执36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童中兵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