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民初178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松,巢湖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玉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深圳路联东U谷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645643。
法定代表人:武家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斌,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玉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本院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倪屏岚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唐 玉
书 记 员 刘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