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4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035112J。
法定代表人:朱宗庄,安徽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静,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玉玲,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110号华源国际城商业街1区A1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4C196W。
法定代表人:何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坤,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祥,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2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莉
审判员 陆建群
审判员 沈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佳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