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辖94号
原告:陕西聚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朱良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轶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聚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义隆公司)与被告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聚义隆公司诉称,202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就“三供一业”供电改造工程(618生活一、二、三区)项目签订《“三供一业”供电改造劳务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工程内容为庭院沟槽开挖及回填,以上内容不含沙子、水泥、石子、红砖、钢筋等材料,上述材料由被告供应。后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工程价款总计253666元。截至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33666元。原告就拖欠工程款与被告协商多次,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恒信通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3666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三供一业”供电改造劳务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协议履行出现争执,双方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合同中甲方为“恒信通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西安沣京工业园,根据该管辖协议,本案由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10月24日裁定:本案移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1年4月21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以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XX街XX段XX号,属于西安市雁塔区。本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虽约定发生争议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原告与被告在履行双方签订的《“三供一业”供电改造劳务施工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故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地点在西安市XX路XX号,属于西安市雁塔区辖区,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双方在合同中虽约定了“本协议履行出现争执,双方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但该约定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属于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2132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张彩玲
审判员孙叶花
审判员张凯
二O二一年 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冯凡
书记员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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