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聚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1328号

原告:陕西聚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朱良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玄,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婵婵,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沣京工业园兴园路**。

法定代表人:刘轶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聚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就“三供一业”供电改造工程(618生活一、二、三区)项目签订《“三供一业”供电改造劳务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电子一路88号。工程内容为庭院沟槽开挖及回填,以上内容不含沙子、水泥、石子、红砖、钢筋等材料,上述材料由被告供应。后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工程价款总计253666元。截止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33666元。原告就拖欠工程款与被告协商多次,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3666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三供一业”供电改造劳务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协议履行出现争执,双方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合同中甲方为“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西安沣京工业园,根据该管辖协议,本案应由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史伟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艺华

打印:扈艳红校对:付一飞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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