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聚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4439号
原告:陕西聚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朱良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玄,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婵婵,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轶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洋,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聚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亿隆公司)与被告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所签《劳务施工合同》第15条第3款规定:本协议履行出现争执,双方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另查,甲方即被告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沣京工业园兴园路9号属于西安市鄠邑区,不属于雁塔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约定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纠纷发生时的管辖法院,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应由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祁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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