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晋华光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5998号
原告: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610125688958865D。
法定代表人:刘轶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军(该公司员工),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洋(该公司员工),男,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山西晋华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617。
法定代表人:李红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超(该公司员工),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身份证号码:412XXXXXXXXXXXXXXX。
原告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 丹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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