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36451号
原告:陕西聚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赢***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轶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聚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亿隆公司”)与被告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亿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汀、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信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聚亿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366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汀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的项目经理。2020年3月18日,**汀与***分别代表其公司就“三供一业”供电改造工程(618生活一、二、三区)项目签订《“三供一业”供电改造劳务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工程内容为庭院沟槽开挖及回填,以上内容不含沙子、水泥、石子、红砖、钢筋等材料,上述材料由被告供应。后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工程价款总计为253666元。截止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33666元,原告就拖欠工程款与被告协商多次,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恒信通公司辩称,2020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三供一业”供电改造劳务施工合同》,约定聚亿隆公司作为施工方承揽位于电子一路618所(中航工业自控生活区)生活一、二、XX区XX沟槽开挖及回填工程;第二条约定:工期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2日;第三条约定:聚亿隆公司按照3:7灰土夯实回填,原状恢复。施工过程中,聚亿隆公司因人力不足,致使工程一再延期;更为甚者,聚亿隆公司不按工序要求用三七灰土回填,更不夯实,水泥砂浆不搅拌均匀就用于路面恢复,导致路面塌陷,砂石外露,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合同约定2020年4月2日完工,可是时至5月下旬,聚亿隆公司施工尚未结束,被告发现质量问题后,多次向聚亿隆公司提出要求整改,然而聚亿隆公司一再拖延,毫无进展。2020年6月1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刘轶辉在公司办公室协商处理工程质量事宜,聚亿隆公司承包的618所工程(本案件工程)、205所工程、惠南二区、惠南七区工程皆因质量问题且拒绝在三日内整改完毕,聚亿隆公司全部退场,由被告重新组织施工队伍施工。聚亿隆公司称其按约施工完毕,工程价款为253666元完全是无稽之谈。因为聚亿隆公司不仅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施工,而且其完成的工程也严重不合格,多出出现塌陷的情况,混凝土路面恢复也存在严重问题,造成业主和物业投诉严重,舆情影响极大。恒信通公司在聚亿隆公司退场后,将整改和剩余未完成工程发包给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聚亿***的全部工程全部重新开完,重做一遍,后经结算造价为232290.84元。由于聚亿隆公司施工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232290.84元,对恒信通公司的损失,聚亿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司法解释,聚亿隆公司实施的工程为不合格工程,其无权索要工程款,恒信通公司实际支付聚亿隆公司12万元,聚亿隆公司应予退还,对恒信通公司的损失,聚亿隆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恒信通公司将另案起诉。
经审理查明,***系被告项目经理、**汀系原告法人。2020年3月18日,***代表被告恒信通公司(甲方、委托方)与**汀代表的原告聚亿隆公司签订《“三供一业”供电改造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三供一业”供电改造工程(618生活一、二、三区);工程地点:XX路XX号;工期为: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2日;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1、沟槽开挖:每米115元,主要工作包括主干道混凝土路面人机配合开挖,切缝、破除砼、沟槽开挖至设计标高、素土及3:7灰土夯实、砂垫层及沙子回填、素土回填,原状恢复、围挡拆装及垃圾倒运;绿化带人工开挖沟槽:每米50元,包括开挖至设计标高、素土3:7灰土夯实、砂垫层及90度包管沙子回填、素土回填、平整,围挡拆除:以上内容不含沙子、水泥、石子、红砖、钢筋等材料,上述材料由甲方供应。2、零工150元/天,技工220元/天;3、以上综合单价为含税单价(单价内已包含乙方人员人身意外险,第三者责任险),乙方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问题造成甲方影响,乙方承担全责)。具体施工范围按照现场实际工作内容结算,未尽事宜,双方现场协商确定;工程量由甲、乙双方根据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每5日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乙方工程款,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结清。2020年5月16日,***向“618-**自控所三供一业改造”微信群中发送工程量结算单一份,载明:618小区的水泥路面1333.4m、绿化路面501m、花砖127m、花砖破开恢复109m、路面破开恢复90m、基坑:3.5×3×1.5一个、2×2.1×1.5一个、3×4.5×1.5一个;内径100mm的圆井两个、MPP200管26根(25米1根),***在该清单上签“现场工程量已核”。2020年3月30日至5月8日,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万元。2020年5月26日,***通过微信向**汀发送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视频,并称“所有返工费用由你承担,负面影响你来消除”,**汀称“收到。我来处理”。2020年6月11日,被告向“618-**自控所三供一业改造”微信群中发送《工作联系单》一份,载明涉案工程现场存在以下问题:XX沟XX层夯实,存在中空和塌陷的质量隐患,其中一处检修井已经出现下陷;2.混凝土路面不合格,强度不够且严重起砂,业主及物业投诉严重,舆情应向极大。同时提出了整改方案。**汀回复“收到,明天安排工人勘察现场”。2020年6月13日,被告与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由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三供一业”供电改造工程(618生活一、二、三区)进行重新开挖恢复。2020年7月30日,被告与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工程造价为232290.84元。庭审中,原告认可对被告对除了绿化带的涉案工程全部进行了返工。
以上事实,有《“三供一业”供电改造劳务施工合同》、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联系单》、《劳务施工合同》、工程概(预)算书、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作为施工方本应就相关问题进行修理,但在双方沟通无果后,被告已自行委托他人对涉案工程进行了返工。现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而拒绝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有违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其提供的《建设用砂检验报告》未载明取样地点、使用部位、产地等信息,无法确认送检样本系涉案工程材料,故本院对该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聚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973元,由原告陕西聚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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