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安中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10017号
原告: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沣京工业园兴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西安中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庙子巷副83号4栋30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能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2847.5元,由原告西安恒信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