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4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执行人: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690号尚泽时代广场A5幢办2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LED3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034元[其中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9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0年8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620元、案件执行费142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程永
书 记 员 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