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2852号
原告:***,女,汉族,1996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佃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莲花路690号尚泽时代广场A5幢办2508。
法定代表人:殷宁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维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武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