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4954号
原告:**,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莲花路690号尚泽时代广场A5幢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LED3A(1-4)。
法定代表人:殷宁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奥林,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委派调解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经特邀调解员王玉新调解已和解,原告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6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武守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艳云
书 记 员 胡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