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4954号

原告:**,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莲花路690号尚泽时代广场A5幢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LED3A(1-4)。

法定代表人:殷宁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奥林,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委派调解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经特邀调解员王玉新调解已和解,原告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6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武守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艳云

书 记 员 胡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