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25执511号
申请人:***,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执行人: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莲花路690号尚泽时代广场A5幢办2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LED3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5民初31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合计805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3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保险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徽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少量存款,且所有账户均被本院冻结,其他银行均无存款。被执行人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保险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徽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有少量存款,且所有账户均被本院冻结,其他银行均无存款。
2、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3、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到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两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两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案件数量较多,据他案调查查明其名下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外面负债过多,已经倒闭,公司没有任何固定资产,公司员工全部解散。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6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时已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晓彬
审判员 程文格
审判员 张世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马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