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986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690号尚泽时代广场A5幢办2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LED3A。
法定代表人:殷宁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暂停泗县大路口乡人民政府支付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万元,现在相应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泗县大路口乡人民政府暂停支付被告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