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122执210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03月0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来安县。
被执行人: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莲花路690号尚泽时代广场A5幢办250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康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122执2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