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中凯建设有限公司

***中凯建设有限公司、诏安县太平镇厚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24民初1061号 原告:***中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十字社区居委会园滨西路817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48F50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诏安县太平镇厚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太平镇厚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466509761XK。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中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中凯建设公司)诉被告诏安县太平镇厚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厚径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中凯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加诉讼,被告厚径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中凯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厚径村村委会支付鑫中凯建设公司工程款147865元及以14786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5月25日的利息为21976元;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厚径村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诏安县太平镇厚径村排污工程(以下简称“排污工程”)于2018年10月向社会公开招投标,鑫中凯建设公司为中标单位。2018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诏安县太平镇厚径村排污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一份。《施工合同》约定,排污工程预算审核价402418元,工期45天,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签约合同价363007.6元,安全文明施工费8314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2018年11月14日,经厚径村村委会批准,鑫中凯建设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进场施工,2019年11月18日,鑫中凯建设公司向厚径村村委会申请竣工验收。因设计变更延长了工期,2020年4月10日****建设公司申请,厚径村村委会确认延长工期系非因鑫中凯建设公司自身原因造成,故同意不予处罚。2020年4月9日,厚径村村委会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竣工验收证书。经审计,涉案工程款总额为267865元。至今厚径村村委会仅支付原告120000元,***中凯建设公司工程款147865元。因厚径村村委会逾期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故厚径村村委会还应支付鑫中凯建设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厚径村村委会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鑫中凯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厚径村村委会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厚径村村委会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鑫中凯建设公司为诏安县太平镇厚径村排污工程的中标人。2018年11月8日,厚径村村委会发出中标通知书。2018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了《诏安县太平镇厚径村排污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主要内容约定:排污工程预算审核价402418元,工期45天,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签约合同价363007.6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8314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且材料归档完成,一次性按实际完成工程总量付至97%;(2)置留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未发现质量技术问题无息付还,所有工程款于该项目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拨付清。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2018年11月16日,鑫中凯建设公司于进场施工。2019年11月18日,鑫中凯建设公司向厚径村村委会申请竣工验收。2020年4月9日,经建设单位厚径村村委会、监理单位福建安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中***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鑫中凯建设公司四方现场验收,出具竣工验收证书,并完成移交。同时,该工程从2020年4月9日开始进入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2020年4月10****建设公司向厚径村村委会申请,“因原设计村道路面拆除铺埋管道,设计变更延长了工期,实际施工日期368日历天,合同工期45日历天,延误工期计323天,因该原因增加了工期而免于惩罚”,经福建安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审核,厚径村村委会同意该申请。2020年5月25日,受厚径村村委会委托,福建中正宏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定案书》,结算结果核定涉案工程款总额为267865元,厚径村村委会和鑫中凯建设公司在《结算审核定案书》***予以确认。2022年4月26日,本院****建设公司申请,作出(2022)闽0624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鑫中凯建设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1369元。2022年5月25日,鑫中凯建设公司具状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鑫中凯建设公司提供的鑫中凯建设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身份信息材料,厚径村村委会登记信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审表,开工令,施工日期申报表,验收申请报告,完工验收证明单,移交证书,建筑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各1份,以及庭审笔录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施工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厚径村村委会原因导致的工期变长,厚径村村委会同意因该原因增加了工期而鑫中凯建设公司免于惩罚,因此应视为鑫中凯建设公司没有违约,厚径村村委会应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根据双方的约定,“付款周期为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且材料归档完成,一次性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付至97%;置留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内未发现质量技术问题无息付还,所有工程款于该项目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拨付清。”现诉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使用超过一年,涉案工程经结算审核确定总造价为267865元,鑫中凯建设公司自认厚径村村委会已支付120000元,主张厚径村村委会支付尚欠工程款1478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鑫中凯建设公司主张的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应为验收合格之日,即2020年4月9日,故本院依法支持利息自2020年4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市场贷款利率计算。鑫中凯建设公司请求由厚径村村委会承担其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保全申请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厚径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诏安县太平镇厚径村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47865元及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市场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诏安县太平镇厚径村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凯建设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369元。 三、驳回***中凯建设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257元,减半收取1628.5元,由诏安县太平镇厚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沈 洁 附注: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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