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桥东庆祥南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699295321。
法定代表人:朱作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15472W。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8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济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到期债权1160万元。2020年5月18日,本院向济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0年5月26日,济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将该款项共计11528100元缴纳至本院,扣除执行费78928元,其余11449172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执行案件办理程序,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2020年6月4日两次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工商总局登记信息、保险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若干,其中有余额的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两台,车牌号分别为鲁B×××**、鲁B×××**,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到青岛市车管所送达了查封手续,均为轮候查封。2020年5月20日,执行人员到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6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6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和调查结果予以认可,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不申请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瑞山
审判员  李 彤
审判员  于 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