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执保17号
申请人: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桥东庆祥南路29号院9号楼一单元7层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699295321。
法定代表人:朱作刚。
被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15472W。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
申请人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8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36709608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作出(2020)鲁08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