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03民初872号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东日路**。
法定代表人:王佳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好丽、周国厂,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桥东庆祥南路**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朱作刚,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iv>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65元,减半收取8232.50元,由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云
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
人民陪审员 季新海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