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3530号
原告: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桥东庆祥南路29号院9号楼一单元7层7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兄弟恒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 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