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盛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

巨鹿县盛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与巨鹿县奥联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9民初177号
原告巨鹿县盛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址巨鹿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鹿县奥联热力有限公司,住址巨鹿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鹿县盛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巨鹿县奥联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鹿县盛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鹿县盛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元由原告巨鹿县盛茂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