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宝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郑州宝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0182民催2号
申请人:郑州宝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兴业南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郑州宝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郑州宝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40004220900275,票面金额三十九万元整,申请人郑州宝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宝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郑州宝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吕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