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云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503民初4216号
原告:云南云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锦华路鸿运花园1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川云,王瑶(未到庭),北京市安理(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云南省个旧市。
原告云南云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云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川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云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2015年3月20日,原告将上述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部转到被告指定的账户(账户名:个旧市大屯中红养殖专业合作社,账号:3400××××4012,开户行: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8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该笔借款由其负责偿还,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云南云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一份,欲证明2015年3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2015年3月20日,原告将上述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部转到被告指定的账户,2018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该笔借款由其负责偿还的事实,被告至今拒不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云南云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建新与被告***系朋友关系。***系个旧市大屯中红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该合作社于2019年10月被吊销)。2015年3月19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条》交被告收执。2015年3月2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000000元转到个旧市大屯中红养殖专业合作社账户上(账号:3400××××4012,开户行: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8年1月25日,被告收回原《借条》后,重新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今向云南云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借到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此借款于2015年3月20日入个旧市大屯中红养殖专业合作社账户上(账号:3400××××4012),此借款由***负责偿还”。被告在该《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及书写身份证号码并捺印。借款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无果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一是关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被告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后,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以上情形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生效。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借款至今已七年多,已给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才是。二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利率,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云南云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云红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马 智
人民陪审员 方明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