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703执1475号
山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山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陶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民终5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案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山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陶都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民终550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