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劲华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易光电源有限公司与浙江劲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921民初932号
原告:上海易光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7333453562。
法定代表人:钱敏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劲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东沙镇和平街****会信用代码9133092108949056XL。
法定代表人:韩飞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易光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劲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易光电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易光电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易光电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1元,减半收取900.50元,由原告上海易光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柴泽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