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702民初1441号
原告:湖南易路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坡社区常德大道(钢材市场7栋114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英,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厚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芷荷社区沙港路鑫沙名苑E栋2楼105、201室。
法定代表人:毛三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平,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霞,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湖南易路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路达公司)诉被告湖南厚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易路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谭志英,厚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霞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路达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厚霖公司和***向易路达公司支付钢材欠款本金1486962元,并以148696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从2021年2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厚霖公司辩称,1.厚霖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易路达公司支付了718000元、于2021年2月9日支付了20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上述款项应先行抵扣逾期付款违约金,故易路达公司诉请的钢材款本金应为641900元;2.合同仅约定了迟延履行违约金,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易路达公司按照违约金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依据;3.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厚霖公司迟延支付货款仅导致易路达公司货款的利息损失,按照违约金的标准计算远超过LPR的四倍,即明显超过资金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易路达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应当认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4.合同约定按送货当日常德市天贸网价行情每吨加180元,故易路达公司出售的钢材款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现要求厚霖公司承担高额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显失公平,故逾期付款利息的标准应当予以降低;5.易路达公司购买保函进行担保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产生的必然损失,该笔费用厚霖公司和***不予承担。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8年6月,易路达公司(甲方)与厚霖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乙方所需钢材(600吨左右)全部由甲方供应,按送货当日常德市天贸网价行情每吨加180元;工程地点为长鸿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新建工程;从送货之日起,工程正负零完工付一次款,12月4日止,乙方付清所有货款,如未按期付款将按月息2分计息,最长期限不超过2018年12月4日等。***等作为厚霖公司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名。
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12月4日,易路达公司向厚霖公司长鸿项目29次运送共价值2629344元的钢材,厚霖公司退回价值48574元的钢材;2018年12月13日和17日,易路达公司向厚霖公司长鸿项目分别运送价值204546元、4340元的钢材。钢材共价值2789656元。
厚霖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7日、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1月23日、2019年2月25日向易路达公司支付长鸿项目货款100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416111元,合计2416111元。
2018年11月2日,易路达公司(甲方)与厚霖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乙方所需钢材(600吨左右)全部由甲方供应,按送货当日常德市天贸网价行情每吨加180元;工程地点为常德西城新区物流园(长安汽车4S店);从送货之日起,工程正负零完工付一次款,2019年3月30日止,乙方付清所有货款,如未按期付款将按月息2分计息等。***作为厚霖公司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名。
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3月16日,易路达公司向厚霖公司长安项目24次运送共价值2868100元的钢材;2019年4月5日和6月3日,易路达公司向厚霖公司长安项目分别运送价值13983元、5580元的钢材。合计2887663元。
厚霖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9月12日、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16日、2020年1月23日向易路达公司支付长安项目货款400000元、501309元、1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200000元,合计1701309元。
2020年7月10日,***向易路达公司出具两份欠条,分别载明:“今欠到易路达公司钢材款利息631520元,月息1.5分”,“今欠到易路达公司钢材款1559899元,钢材用于厚霖公司长安4S店、长鸿汽车维修中心,按月息2分计算”。2020年8月14日,厚霖公司向易路达公司付款718000元,厚霖公司将付款分配至长鸿项目373546元、分配至长安项目344454元;2021年2月9日,厚霖公司向易路达公司付款200000元,厚霖公司将付款分配至长鸿项目,认为长鸿项目货款已付清,长安项目欠货款641900元。余下款项经易路达公司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诉如前请。
以上事实有《钢材购销合同》、欠条、送货单、兴业银行汇入回单(来账)、出库单、易路达的当庭陈述、厚霖公司的辩称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易路达公司与厚霖公司签订的两份《钢材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厚霖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向易路达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向易路达公司承担清偿货款、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签订合同时,***系厚霖公司的代表,后出具结算欠条的行为属于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厚霖公司承担,本案***可以不承担责任。
关于货款本金和违约金的偿还顺序,易路达公司要求按先付息后付本的方式计算,因为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才能支付,不能先于货款本金支付,易路达公司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所有已付款均应认定为支付货款本金。故厚霖公司尚欠的货款本金为641899元(2789656元+2887663元-2416111元-1701309元-718000元-200000元),该金额亦与***出具的欠款1559899元的欠条金额吻合(1559899元-718000元-200000元)。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厚霖公司提出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的请求,由于厚霖公司逾期不支付货款存在违约和过错,易路达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综合考虑易路达公司实际损失客观存在,在兼顾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的情况,本院酌情予以调整。即2020年7月10日***向易路达公司出具欠利息631520元欠条时,违约金是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结算的结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故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的违约金本院确认为631520元,但违约金不得再计算违约金,本院对此予以调整;2020年7月10日以后的违约金,本院调整酌情按年利率15%标准,根据逾期的金额及相应的逾期时间,分段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的违约金为105471元,此后违约金另行再计算。
综上所述,易路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厚霖公司的相关辩解,予以部分采纳。***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厚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易路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64189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36991元(631520元+105471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此后的违约金以6418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湖南易路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430元,减半收取921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100元。湖南易路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930元,由湖南厚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员 姚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程澜
书记员邹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