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晶晶亮化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1202民初4165号
原告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轩交通公司)诉被告安徽晶晶亮化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晶广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轩交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领,被告晶晶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苗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以晶晶广告公司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技术参数为由,要求晶晶广告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75000元,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晶晶广告公司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技术参数,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5日,晶晶广告公司与华轩交通公司签订一份《LED发光字制作合同书》及附件,该份合同约定了项目的名称、总造价、项目概况、及合同签订后,由华轩交通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等内容。后华轩交通公司依约支付了10000元定金。因华轩交通公司告知晶晶广告公司施工图纸要更改暂停制作,双方又于2019年1月24日,重新签订了《LED发光字制作合同书》及施工图,该合同书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为阜新高速部分指路标识和阜王路收费站站名更换工程,项目内容为“颍淮大道”2套,及支架改造,安装防水,总造价为175000元。合同期限为合同生效甲方支付首次合同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天气、停电或甲方原因无法开工的,则可以顺延。按施工图纸,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执行,乙方在保质保量情况下按时完成所有LED发光字的制作,并按图纸和合同要求的材料制作,甲方凭此验收。乙方不能按时完成或乙方完成工作甲方未能支付相应合同款的,每超过1天按合同总价1‰作为违约金。乙方在制作完成后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3日内未验收则视为合格。合同签订后即日,甲方支付定金50000元。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款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一次性支付。质保期为3年。华轩交通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支付了40000元定金。晶晶广告公司后按照第二次合同施工图进行了发光字的制作,2019年3月将发光字制作完华轩成后,已运至管理处院内。原告华轩交通公司于2019年6月以晶晶广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工作成果,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2019年1月4日签订的《LED发光字制作合同书》,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晶晶广告公司提起了反诉。2019年8月28日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202民初599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支持了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以被告制作的LED发光字体已完成驳回了原告关于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并判决华轩交通公司支付晶晶广告公司定作款113800元。原告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3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2民初终4866号民事判决,认为“合同解除后,华轩建设公司如认为晶晶广告公司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技术参数,仍可要求其采取补偿措施,并有权另行有求其赔偿损失。”因此驳回了原告了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次诉讼中,根据华轩交通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安徽皖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颍淮大道”LED发光字的制作及安装技术参数进行鉴定。2020年7月23日,在委托人的组织下,委托人、鉴定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到达事先约定的发光字及支架存放处颍淮大道收费站后,申请人提出发光字及支架已不在收费站处,并带领委托人、鉴定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前往252省道边的阜阳市宋氏面业大门边,被申请人在看到发光字及支架不是其制作为由离开现场,也未在现场鉴定实测记录表中签字确认。后安徽皖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该委托鉴定退回。 上述事实,由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ED发光字制作合同书》、颍淮大道LED发光字施工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202民初5998号民事判决书及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2民初终4866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皖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函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驳回原告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先勤
书记员  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