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冠县泰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35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安徽颍州经济开发区州二十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68552803。
法定代表人:殷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宾,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冠县泰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赵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BYDKX04。
法定代表人:赵安生,该公司经理。
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冠县泰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5民初55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货款25,000元及17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冠县泰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东冠县泰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仅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但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31日、2021年11月8日、2022年1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经查询人民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
3、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冠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5、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投资入股信息。
6、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且不同意悬赏执行。
7、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到山东冠县泰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9、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山东冠县泰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该企业破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企业破产。
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25,000元及17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本院立案执行,无执行到位金额。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山东冠县泰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冠县泰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臻
审判员  杨 东
审判员  赵天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国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