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1780号
申请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48614469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林南路199号安泰**国际1幢1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W91PG1D。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安徽颍州经济开发区州二十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685528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3,449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了保险人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93,449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98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