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某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1780号 申请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48614469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林南路199号安泰**国际1幢1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W91PG1D。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安徽颍州经济开发区州二十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685528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3,449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了保险人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93,449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98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