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省某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5088号 原告:刘成功,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安徽颍州经济开发区州二十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685528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成功与被告***、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成功于同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成功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成功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9元(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成功负担,本院减收276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