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5088号
原告:刘成功,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安徽颍州经济开发区州二十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685528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成功与被告***、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成功于同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成功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成功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9元(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成功负担,本院减收276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