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3财保121号
申请人:如东县苴镇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如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51252G。
法定代表人:曹海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佐德仁。
被申请人:哈尔滨炎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莫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526320812。
法定代表人:鲁起丰。
申请人如东县苴镇粮食储备库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炎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以下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汉水路支行,账号35×××20;哈尔滨银行双城支行,账号12×××57。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如东县苴镇粮食储备库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如东县苴镇粮食储备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炎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以执行实施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如东县苴镇粮食储备库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鲍克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於婷婷
书 记 员 於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