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1224财保286号
申请人咸宁市林业勘察设计院与被申请人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咸宁市林业勘察设计院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通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价值6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对冻结的价值60万元股权(600000元)提供等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咸宁市林业勘察设计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通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MA487XF3XG)的价值6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案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咸宁市林业勘察设计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定远
人民陪审员 徐唐深
人民陪审员 喻志勇
书 记 员 黎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