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3民初7819号
原告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星火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400元,由原告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毛晶晶
书记员 张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