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

泰州金太阳光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鄂1102执11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泰州金太阳光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州金太阳光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102诉前调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及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102诉前调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除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67909.04元外(于2019年8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工行一个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若需续行冻结,于期限届满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向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 4、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委托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4日冻结被执行人在通山县扶贫办公室、通山县水利和湖泊局的应收工程款(冻结期限为三年,若需续行冻结,于期限届满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 6、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委托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在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被执行人在通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若需续行冻结,于期限届满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 7、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虽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军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卢丽娟
书记员  侯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