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

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泰州金太阳光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1224民初208号
原告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金太阳光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762元,减半收取为7881元,由原告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绿山 人民陪审员  顾秋玲 人民陪审员  王林保
书 记 员  郑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