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

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泰州金太阳光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24民初1383号
原告: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憬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317882426。
法定代表人:***,新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安徽一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仁祥,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南京市人,系新憬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泰州金太阳光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公司),住所,住所地:兴化市张郭镇唐刘工业集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737894759。
法定代表人:***,新憬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憬公司与被告金太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憬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仁祥,被告金太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憬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承担建筑工程合同中作为施工方的质量责任,按照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工程质量问题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整改;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一份《关于明确诉讼请求的说明》,内容为“对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作如下明确:1、合同5.1明确了质量标准要求,但是被告没有按照标准履约,需进行整改;2、根据合同第六页补充条款1,逆变器要求容量存在不足:80KW的电站使用了72KW的逆变器,20KW的电站使用了17KW的逆变器。被告未依约履行;3、合同第六页补充条款2,支架有具体要求,要求材料是镀锌钢和铝合金,被告未依约履行,出现的影响是支撑支架已经生锈,存在质量隐患;4、合同第六页补充条款3,线缆有具体要求,被告未依约履行;5、合同第六页补充条款5,交流并网箱有具体要求,被告未依约履行;6、合同1.3.1要求被告提供设计,但是被告至今没有提供设计图纸,导致原告无法和客户交接验收(验收必须要图纸);7、合同1.3.7要求被告提供施工图纸,但是至今被告没有提供图纸,导致原告无法和客户交接验收”。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2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J-2016-10-26的《湖北咸宁通山县2030KWP分布式扶贫项目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原告作为发包方,被告作为部分工程施工方,施工时间从2016年10月6日到2017年3月6日,双方意思真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实际履行中,乙方在工程质量方面违约严重,在工程质量和施工工艺方面均没有满足合同要求。原告多次书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要求整改,但是至今被告未依约履行。由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向客户完成验收手续,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本院不能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内容,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了补充,但仍然不明确、不具体。因此,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黄有美
人民陪审员阮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芬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