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

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康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02民初1489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33号发展大厦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317882426。******
法定代表人:陆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仁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康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沪杭公路西侧,***十组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66543936L。******
法定代表人:*家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月辉,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新憬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憬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康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新憬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且生效。实际履行中,被告已经履行60%,还有40%尚未履行。根据协议3.2.4款规定:被告在项目验收成功并网,启动投产及并网发电后的30日内,支付给乙方股权转让款总额的40%,现原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被告尚未履行其相应义务。截止目前,被告一直拒绝履行剩余40%的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请求法院:1、确认在被告完成剩余40%的合同义务前,此合同中的争议标的即40%股权归属原告所有,受法律保护;2、原合同为股权转让合同,合同合法成立且生效,实际履行中被告己经履行60%,现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剩余40%的义务;3、此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康定公司提出反诉称:2015年12月31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通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权合作协议》(以下称“协议”),约定了通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股权合作事宜。截止2019年7月24日,反诉原告已经按照协议3.2.1条、3.2.2条、3.2.3条的约定向反诉被告支付了12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另外在反诉被告负责人建峰总经理的请求下,于2018年春节前为帮助反诉被告度过难关多支付了30万元,实际已支付了1230万元。根据协议第42条的定,反诉原告支付第三笔款项后,反诉必须签订所有股权转让协议及工商变更所需材料并交付反诉原告,以及第4.2.4条约定,反诉原告支付第三笔款项后反诉被告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反诉原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是反诉被告无理由拒绝履行协议之义务。******
鉴于此,反诉原告提出反诉,希望确认通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归反诉原告所有,并要求反诉被告履行向反诉原告转让通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义务,签署所有股权转让协议及工商变更所需材料并交付反诉原告,无条件配合办理通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反诉原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另外,反诉被告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反诉原告希望保留后续追究原告违约赔偿的权利。请求法院:1、确认通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归反诉原告所有;2、要求反诉被告履行向反诉原告转让通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的义务,签署所有股权转让协议及工商变更所需材料并交付反诉原告,无条件配合办理通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反诉原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保留反诉原告后续继续向反诉被告索赔的权利;4、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新憬公司请求确认40%股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康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康定公司请求确认100%股权归其所有。本案看似为股权确认纠纷,实则是双方在履行《股权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审理合同案件时,必然涉及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问题作出认定。在确定该类案件的级别管辖时,如果仅仅依据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而完全不考虑合同自身的标的额,着实有违根据诉争利益的数额确定财产类案件级别管辖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在湖北省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康定公司位于上××奉贤区,不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原被告签订的《股权合作协议》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应当由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