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升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升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仁爱医院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802执462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升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门仁爱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会敏,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升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仁爱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荆门市升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廖心峰
审判员 沈江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