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81民初2168号
原告:**市城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郊乡唐岗。
法定代表人:杨延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民,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5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
市汲水镇李良屯村。
第三人:李卫华,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勇,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文海,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市城郊乡徐庄村。
原告**市城乡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李卫华、第三人刘文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刘文海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文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第三人刘文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第三人刘文海负担。
审 判 长 宋复数
人民陪审员 张俊民
人民陪审员 付海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