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民终2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卫辉市健康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城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城郊乡唐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振林,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被上诉人卫辉市城乡建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1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1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33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霞
审判员***
审判员*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