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绘福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3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号楼2711室。
法定代表人:崔洪涛,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南绘福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2350号研发中心1-701-08。
法定代表人:张乃福,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绘福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4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认为八个项目的测绘数据被申请人均已交付缺乏证据证明。(1)申请人认可公证书是真实的,但公证书并没有证明邮件的内容,邮件的名称不能证实测绘成果。(2)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乃福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崔洪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未说过被申请人亦将菏泽定陶、嘉善、胶州、拉萨、庆云项目的数据发给了申请人。(3)由于李清华的妻子收受了张乃福的不明款项,申请人认为李清华与被申请人之间涉嫌利益交换,其证言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且李清华出庭质证的原话是“除菏泽定陶外,其他都已经完成。2.申请人无证据证实测绘工作质量合格,申请人确实拿不出向被申请人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但申请人提出质量鉴定申请,一、二审法院却不予准许。3.对于付款条件,双方在江西风电项目和河北阳原风电项目中明确约定了被申请人完成工程后,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工程结算书,经双方共同审定后作为依据,但截至现在,被申请人并没有编制工程结算书,一、二审不依据双方的结算条件判定案件,而依被申请人单方制作的光盘和看不到内容的邮件就推定申请人应当支付测绘劳务费未免太过牵强。(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本案中被申请人除了向李清华发送了几个不知具体内容的邮件外,没有向申请人提交任何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之规定,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交付了测绘数据,有无质量问题及申请人应否付款。
根据原审在卷证据和已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原审中提交的(2018)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28236号公证书、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李清华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了涉案八个项目的测绘数据。申请人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反证,原审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对于测绘结果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举证责任原则,在被申请人交付了全部测绘数据且被业主投入使用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就其主张的测绘结果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然申请人并无证据证实其在合理期间内曾就测绘项目的质量问题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异议,其提交的案外人出具的《关于嘉善天然气指挥控制中心项目软件平台开发进度滞后的催告函》,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提交的测绘数据存在质量问题,且申请人亦未将该函告知被申请人。李清华的证言亦证实,八个项目的测绘数据不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没有出具验收报告,直接投入使用。故原审认定测绘数据无质量问题,无须另行鉴定,申请人应当支付劳务费,并无不当。申请人虽主张双方在部分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完成工程后,根据实际工作量编制工程结算书,经双方共同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但申请人对八个项目的实际工作量并未提出反证,故原审依据合同约定,结合实测面积确定劳务费亦无不当。另,申请人仅依据被申请人与李清华妻子之间的转账记录,主张李清华与被申请人存在利益交换,证据不足,原审采信李清华的证言亦无不当。
综上,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新芳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李召亮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燕
书记员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