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财保417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
负责人:徐文华,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号楼2711室。
法定代表人:崔洪涛。
被申请人:李雁,女,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崔洪涛,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雁、崔洪涛银行存款11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其自有财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雁、崔洪涛银行存款1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建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