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执异211号
申请人:***,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振,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华,行长。
被执行人:崔洪涛,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号楼2711室。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崔洪涛、**、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为***,并提供(2020)鲁0103民初4654号民事调解书、(2021)鲁0103执3087号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崔洪涛、**、山东视观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鲁0103民初465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鲁0103执3087号,2021年5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2021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21)鲁0103执30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鲁0103民初4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另查明,2021年4月20日,甲方(受让人)***与乙方(转让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2021年4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对上述债权转让予以确认,2021年5月8日,双方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债务人,债务人予以书面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本案为终结执行,结案尚未恢复执行,因此本案并非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不存在变更的条件,因此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郝振龙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珏瑶